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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轻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发布时间:2011-05-06 12:01:52浏览次数:

【案情分类】:刑事辩护

【委托时间】:2008年5月4日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成华区检察院反贪局的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成华区某体育中心前游泳馆主任,有下列犯罪事实:2007年9月,赵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金螳螂装饰公司所送的7000元,占为已有;2005年1月,收受中介人刘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0元;收受他人赠送的男式高级T恤1件,男式嵌宝戒1枚,价值14000余元;另外,赵某在成华区某体育中心游泳馆奠基仪式宣传过程中采取收现金不入账,将印刷宣传册退款人民币10000元放进自己的小金库,除将部分钱款发奖金外,将余下的7600元占为已有,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介入】

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赵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嫌疑人赵某的辩护人。泰仁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并作了大量的调查后,根据事实与法律,写出了赵某行为未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

一、对指控嫌疑人赵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一事,除在金额数字上有待于进一步核实外,基本无异议。

二、对指控赵某将印刷宣传品退款中7600元占为已有一节,我们认为不能成立。据我们调查的结果显示,虽然赵某将这100000元退款截留在自己的办公室的小金库里,但并未占为已有。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据此可以看出,贪污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特征是犯罪人主观上有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行为。那么本案中,赵某是否主观上想将这100000元退款占为已有呢?显然没有。

三、根据调查所获的事实来看,赵某将这100000元截留下来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设立主任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运动会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职工。他在公开场合多次说过要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奖励,并且付诸于行动,在运动会结束后,就将其中2400元奖给了3名职工,剩下的7600元尚未发掉,仍放在自己办公室里,直至案发后被检察院查获。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赵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给予严肃处理,但他主观并没有想把这笔钱款占为已有。他私自截留钱款的行为未构成贪污罪,故请检察机关在起诉时考虑这一情了,实事求是作出结论,以准确地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院审理】

成华区检察院对律师这一辩护意见很重视,经过多次讨论后同意了泰仁律师的意见,不仅删去了贪污罪这一节,还对受贿的金额作了重新核实,减去了虚数。该案经过成华区法院的公开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赵某在任职期间,犯有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院审判后,被告人赵某表示服从判决,故当庭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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